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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2-27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珠海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通知》的目的和必要性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推动城乡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对于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8月,我市出台《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16号),对促进城乡劳动者尽快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7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3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实施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新增加就业见习奖励补贴、劳务输入就业补贴、举办专场招聘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试点)等补贴项目。为明确新增补贴项目的享受对象、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和申领程序,同时进一步完善现有就业补贴办法,使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及时享受到就业扶持政策,因此有必要出台《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

(二)《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三)《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五)《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

(六)《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

(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新增18项补贴促就业。《通知》新增了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留用补贴、劳务输入就业补贴、举办专场招聘会补贴、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补助、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就业扶贫服务补助、在珠设立劳务工作站补贴、重点用工企业和受影响企业职工职业介绍补贴、吸纳受影响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失业受影响职工培训补贴、特别培训补助、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失业受影响职工临时生活补贴等18项补贴,实施力度更大、含金量更高的政策措施,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

(二)加大受影响企业稳岗转岗帮扶力度。依据珠府函〔2018〕524号文的有关规定,《珠海市帮扶受影响企业稳岗转岗补贴办法》新增加吸纳受影响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失业受影响职工培训补贴特别培训补助、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失业受影响职工临时生活补贴等五项临时补贴,主要目的是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持企业发展。

(三)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目前,就业困难人员受

年龄、技能等因素的影响,就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个问题,《通知》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公益性岗位吸纳特困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四)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力度。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根据珠府函〔2017〕349号文和珠府函〔2018〕524号文等规定,《就业补贴办法》提出多项举措做好就业见习工作:一是提高政府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补贴办法》第七条(就业见习补贴)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原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原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提高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二是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见习补贴申请材料方面,要求见习单位提供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三是新增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和留用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对就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期满的人员就业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留用补贴。

(五)加大企业用工服务力度2016年,我市出台了《开展专项公共就业服务保障用工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方案》(珠人社〔2016〕234号),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保障企业用工,但该《方案》存在购买服务流程较长、申请程序复杂的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企业用工问题,《就业补贴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劳务输入就业补贴)和第三款(举办专场招聘会补贴)对补助形式进行调整:一是对有组织劳务输出劳动力到本市就业的,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最高每人800元的劳务输入就业补贴。二是在我市重点企业用工出现较大缺口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的,根据场地规模每场最高补助3000元。

(六)加大支持高校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力度为贯彻落实珠府函〔2017〕349号文和粤人社规〔2019〕14号文的规定,支持在珠高校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指导站,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就业补贴办法》第九条第五款(高校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细化补贴标准,按每年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每人3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个高校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七)加大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力度目前,基层和中小微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的,《就业补贴办法》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八)明确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年龄时间。原就业补贴办法对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的年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为加强就业补贴的管理,《通知》正文第十五条明确了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的年龄,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九)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通知》正文第二十七条增加处理骗取、套取就业补贴方面的内容:已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由经办机构提请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并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社会信用建设部门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同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核实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从核实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同时,根据省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通知》中的《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就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特殊情况除外)。

(十)减少提供申请材料。《通知》对原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整。同时,《通知》正文第二十六条明确已在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经办机构在其他信息系统可查核申请人申请补贴相关辅证材料的,不需申请人再提供相同或相应的纸质材料,为申请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规范就业补贴申领和明确资金支付渠道。《通知》对18大项35小项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依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每一项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来源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落实市、区财政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便于经办机构操作。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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