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
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支付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以及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后,
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9.8元/小时。
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决定调整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标准。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8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六、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疑问?
来看看更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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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
A: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Q: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形式?
A: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Q: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如何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A: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Q: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A: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个人需承担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Q: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A: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调整后,
将更好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
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
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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