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民政局拟修订低保办法,
扩大低保申请范围,
简化低保申请流程……
快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9月28日,珠海市民政局发布《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最新法规政策进行修改,补充实际工作中需要给予支持的措施,删除与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推进要求不适用的主要内容,以及修改其他表述性内容。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哪些内容?
补充了哪些措施?
小编给大家划好重点了~
依据最新法规政策进行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类别 新增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类别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单独纳入低保的对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本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无生活自理能力、由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单身重度残疾人员; 下列特殊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中1级、2级重度残疾人,3级、4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的人员; (三)父母死亡或经法院宣告失踪,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 (四)丧失劳动能力、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单身成年子女; (五)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修订低保申请提交的材料要求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 (二)家庭财产材料; (三)家庭支出材料; (四)其他材料。 申请低保,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申请低保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单独纳入低保需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增发分类救助金需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新增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至镇(街)的条款 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民主评议完毕之日起2日内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日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补充实际工作中需要给予支持的措施 1.增加建立低保个案会商制度,负责评议低保政策执行中的急案与难案; 2.增加建立低保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相关规定,事前承诺,事后惩戒; 3.增加建立低保主动发现机制,监测低保政策执行; 4.增加经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委托给社会组织的规定; 对这个《征求意见稿》, 你有什么看法? 快通过以下征集方式 提出你宝贵的意见吧~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21年10月28日 02 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在线提交: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在线提交意见 电子邮箱:zhsmzjjzk@zhuhai.gov.cn 书面邮寄: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25号市民政局9楼907室(邮编:519000),信封上注明“《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市、区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
(三)丧失劳动能力、与60周岁以上或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单身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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