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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2-20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行政区党委宣传部,各经济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党政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珠海市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柔性引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部反映。

中共珠海市委宣传部

2019930

附件

珠海市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柔性引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柔性引进一批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提升宣传思想文化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引进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宣发〔20144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因素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档案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岗位聘用、项目签约、人才租赁和项目合作等方式使用人才的引进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下称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高校不列入适用范围。

  第四条 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柔性引才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实施。联席会议由分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市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联、市社科联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五条 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柔性引才主要针对符合珠海英才计划三类(含)以上人才认定标准的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才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引进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

  (二)引进后每年在珠海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3个月;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柔性引才对象的年薪不低于税前20万元(人民币,下同)。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实行经费资助。采取后资助方式,由用人单位先行引进人才并支付其相关薪酬,再按程序申请经费资助,用于补助用人单位聘请人才所支付的薪酬及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成果奖励和项目经费等。

  第七条 给予符合珠海英才计划一类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每人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经费,给予符合珠海英才计划二类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每人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经费,给予符合珠海英才计划三类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每人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依据用人单位与引才对象之间的引进协议约定的在珠工作年限分期拨付,由用人单位按照与市委宣传部签订的柔性引才资助经费使用协议统一管理。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柔性引才资助经费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单位申报。每年1月份,用人单位根据上一年度柔性引才情况,填写《珠海市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柔性引才资助经费申报表》,并提交反映柔性引才对象主要业绩、研究或创作成果、项目情况及劳动合同、薪酬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市委宣传部:

  1.区辖管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经所属区(经济功能区)党委宣传部(党群工作部、党政办)审核上报;

  2.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市各文艺家协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二)材料初审。市委宣传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三)专业评审。市委宣传部建立各专业组评审专家库,按照不同类别邀请省级以上专家共同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柔性引才经费资助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各类别资助名额总计不超过10名,由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人才能力水平、项目情况、用人单位情况等并结合当期珠海市宣传思想文化重点工作综合评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审批公示。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人选名单,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名单,报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公布最终入选名单。入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签订协议。由市委宣传部与用人单位签订柔性引才资助经费使用协议。

  第九条 建立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柔性引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条 对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柔性引才工作进行考核管理,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用人单位配合进行。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对象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考察业绩贡献、工作时长、人才培养、项目开展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柔性引才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不再与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

  (二)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三)其工作单位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

  (四)考核当年度在我市年收入低于20万元或月薪低于1.6万元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条 柔性引才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并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用人单位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柔性引才资助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或相当层级以上处分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用人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兑现政策待遇、经费发放或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政策扶持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关于加强高层次文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珠宣通〔201644号)、《珠海市文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财〔201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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