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协、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办法(试行)》
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珠海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4日
附件:
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支持高端学术交流,提升我市科技学术能力和水平,促进创新人才成长,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助推珠海“二次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对象指在我市举办,并由我市学术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创新企业等科技类创新主体(不含行政机关)主办或参与的具有国内外影响的科技及相关产业高端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人才办”)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由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具体负责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助配合。
市科协成立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评审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具体负责评审事务的组织及管理;组建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实施过程的审核工作。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成员由学术界、科技界、产业界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高端学术交流资助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高端学术交流资助资金及评审管理工作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高端学术交流资助范围及方向包括:
(一)在珠海永久落地的具有国内外较大影响的高端学术及相关产业科技创新论坛(会议);
(二)科技前沿领域引领学科发展的国际性、全国性高端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三)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为选题的高端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四)围绕国内外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项目等关键技术问题举办的高端科技交流活动(不含项目评审、论证会);
(五) 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举办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高端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申办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是在珠海市举办,并有我市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
(二)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财务核算,有规范财务管理的法人组织;
(三)具有开展活动所必须的专业团队;
(四)有项目主办方批准(授权)文件;
(五)有具体实施方案;
(六)有举办国际或国内高端学术活动的经验,申办永久性落地的专业论坛(会议)还应有连续举办两届(含)以上经历;
(七)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
第三章 类别、档次及标准
第八条 参照国际、国内相关学术会议论坛标准及规则,制定我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项目评审标准,量化评分,分类分档给予相应资助。
第九条 高端学术交流资助项目分永久性落地项目和非永久性举办项目两类。
第十条 永久性落地项目指我市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并由国内外知名学术团体、国家部委、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等科技类创新主体发起,在我市连续举办10年以上、且不少于5届,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内容及方向的高端学术论坛(会议)。
永久性落地项目分两档,给予不同额度资助:
第一档:指国际行业认可、已形成品牌且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永久性专业论坛(会议),每届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
第二档:指经国内权威机构认定,已形成品牌且在国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专业论坛(会议),每届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永久性落地项目每年只资助一届,资助期不超过3届。资助期满可按非永久性举办项目申请资助。
第十一条 非永久性举办项目指我市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并由国内外知名学术团体组织、国家部委、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创新主体发起,在我市不定期举办,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和方向的学术会议。
非永久性举办项目资助分三档,给予不同额度资助:
第一档:指在我市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性高端学术会议,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二档:指在我市举办的综合型或主题型的全国性高端学术会议,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资助;
第三档:指在我市举办的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题的高端学术交流活动,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总额度、年度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总量和市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综合确定。
原则上同一项目获得的市级财政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决算总额的60%,且不超过该项目的资助标准的上限。
第四章 申报及流程
第十三条 每年度安排两次集中申报,时间分别为3月和8月。
特别重要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申办方向市评审办书面提出申请,市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报市科协同意后纳入计划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四条 申办方应是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不含行政机关)。同一项目如果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只受理一家牵头单位的申报。
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资助一次,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统一实行网上申报,申办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 项目批准(授权)文件;
(三)申办方情况介绍、法人证书 (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费预算及详细方案。
网上审核通过后,市评审办对相关原件及材料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立项评审由市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评审标准,量化打分,根据得分结果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七条 市科协确定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和市人才办报备;市科协发布资助公告,与立项项目申办方签订资助协议。
第十八条 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评审办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经市科协组织复议(核查)情况属实,有必要重新评审的,由市评审委员会重新组织评审(重新评审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实行现场审核。在项目举办期间,市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协议内容,进行现场比对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支付方式以事后支付为主,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划拨。
特殊情况需预付资金,由申办方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签定协议,可支付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额30%的预付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可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现场审核结果、申办方总结材料、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资金按《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申办方不能履行协议,必须及时向市科协提出中止申请,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全额返还预付款;申办方不能充分履行协议,或项目验收达不到协议约定效果,申办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市科协视情对项目资助金额作出调减。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科学道德、伦理,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资助资格,已获得项目资助的依法追缴资助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资金支持;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科协根据本办法制定《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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