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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80万元!人才奖励、利息补贴……本周热点申报来袭!

来源:珠海政府网 时间:2021-04-14 作者:珠海政府网 浏览量:

本周热点申报来袭!

人才奖励、贷款利息补贴、

师资库入库……

快来看看这些申报你符合条件吗?


本期热点申报:





2021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


2021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申报


2021年度(第一批)“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报


珠海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师资库申报入库


2020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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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0日。


支持范围

2021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分为首保项目和续保项目两类:


1.首保项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投保)仅聚焦于重点领域(具体支持范围详见附件《2021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首保项目支持范围》);

2.续保项目(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的支持领域保持不变,连续投保的保险补偿年限上限调整为2年,即2020年获得保险补偿的首保项目可按要求申报2021年续保项目。

同时,符合附件《2021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首保项目支持范围》中的首年度装备产品,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方式,请识别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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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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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申报对象

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申报条件

符合《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第三、六(五)、七、八(五)条规定(见原文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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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珠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一批)“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时间为2021年4月6日至4月16日。


申报对象

新政策项目申报对象:符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关于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珠创字〔2020〕24号)要求的高新区主园区企业。


旧政策项目申报对象:符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珠高〔2017〕75号)要求的高新区主园区企业。

补贴标准

新政策项目补贴标准:

1.按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利息补贴。单笔贷款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如贷款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进行补贴。

2.若一笔贷款同时申请省、市、区财政补贴,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旧政策项目补贴标准:

1.对于未通过担保机构而直接通过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补贴标准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如果企业成立时间或迁入高新区主园区的时间在3年以内(含3年),补贴标准上浮20%。

2.对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且成立时间或迁入高新区主园区时间在3年以内(含3年)的企业,高新区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

3.单笔贷款项下企业可享受利息补贴不超过25万元,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同时,对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享受的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申请补贴时上一年度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享受的补贴总额则不受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限制。

4.若一笔贷款同时申请省、市、区财政补贴,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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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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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珠海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师资库申报入库的通知》,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底。

主要工作内容

(一)参与我市技能人才培养(含实训)的培训教学工作;

(二)参与珠海市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的修订工作。

工作报酬

参与授课等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16〕107号)的标准给予授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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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珠海市横琴新区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启动2020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报的通知》,申请时间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7月16日24点

申请条件

▼上下滑动,查看完整

(一)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人2020年度工作业绩突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申请。

(三)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以下7个税项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股权转让所得、知识产权转让所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请人在申请开始前(2021年3月30日)已与横琴新区企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横琴从业或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

2.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3.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3.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奖励标准

▼上下滑动,查看完整

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

(一)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税款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

▲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在横琴纳税视为不满足该条件。

(二)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三)经认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监管的金融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规范运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金融类企业认定具体流程请参见《横琴新区2020年度特殊人才奖励金融类企业认定申报指南》(见原文附件5)。

(四)由澳门公营机构发起或控股,并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五)与横琴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六)获奖人员所在企业或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特殊人才奖励年度的前3年内(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横琴新区认定为总部企业

2.总部企业或其所属公司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可合并计算纳税总额,且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40%;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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