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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2-20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

2016-2020

本目录以《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第四十五条:横琴新区应当创新人才管理服务机制,制定有利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的社会环境以及广东省《关于加快横琴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九条:支持横琴设立专项资金,根据省人才目录对横琴开发需要的特殊人才予以补贴为依据,为引进横琴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指引。

本目录根据《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结合新区实际,设置岗位类别。为本区急需紧缺且本《目录》未收录的个别岗位,在实际工作中一律命名为其它予以认可。受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填写其它申请人获得相应人才资格的,将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申请人获得相应人才资格。

为保证《目录》编制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横琴新区对《目录》内容进行动态更新。

本《目录》所列岗位,不包含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经历和能力中要求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岗位,最终以国家实施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所列职业资格或市场认可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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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快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为横琴开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加快横琴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30号)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殊人才指满足横琴产业发展导向需求、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对横琴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包括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等类人才。

第三条设立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联席会议,由横琴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横琴新区人才管理、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科技、金融、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人才奖励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奖励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获奖人取得的财政补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年从横琴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奖励每年实施一次,自愿申报、严格审核。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在横琴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或者在横琴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人才奖励:

(一)经国家部(委、办、局)、地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纳入同一管理服务层级人才计划中奖励、资助的人才;

(二)国内自由贸易区、国家级新区,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国家级开发区(功能区)认定、奖励、资助的人才;

(三)国家级或省级或境外知名科研院所(研究中心)和机构的管理、创新人才,国内外知名高校的创新人才,或在海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及设计师事务所,文艺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咨询策划机构等工作的管理及专业人才;

(四)经过地级及以上政府,或国内自由贸易区、国家级新区,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国家级开发区(功能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国内外五百强企业及其它分支机构的管理(技术)类人才;

(五)为横琴产业发展所急需,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

(六)拥有国际认可的职业资格或者国内急需的发明专利人才;或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有助于提升横琴相关产业或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人才;

(七)其他属于横琴发展紧缺、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 申请人在横琴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的下列八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除外;此项所得以全年累计纳税额的25%计入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

第八条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

获奖人员上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0.5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5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横琴新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编制并发布年度奖励申报指南。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据年度奖励申报指南提出奖励申请。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奖励依据的,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财政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或委托他人申请;其他情形由个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三)在横琴缴纳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四)在横琴就业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或证明材料。

(五)由公司或机构申请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办理人员的证明或委托书、申请人为所在单位人员的关系证明、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函和申请表;公司或机构承担审核责任。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受托机构资质证明。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中文文本。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横琴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符合条件人员的纳税记录。

第十三条 横琴新区人才奖励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请人已与横琴新区企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横琴从业或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

(二)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第十五条对已受理的申请,横琴新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复审通过后,横琴新区人才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特殊人才奖励的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横琴新区人才管理部门自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组织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横琴新区廉政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横琴新区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准确、及时提供申请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骗取奖励行为的,记录失信行为,取消当次和今后的申请资格;已完成奖励支付的予以追缴。

第二十条公司、机构或代理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或其他申请资料。

公司、机构或代理人以出具虚假证明或其他申请资料等方式帮助申请人骗取补贴的,记录失信行为,并取消其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经营(或代理)资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公司或机构及代理人的申请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奖励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身份证和护照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奖励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人才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在我市享受同类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珠海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横琴新区管委会。横琴新区人才管理部门、横琴新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横琴新区财政部门是横琴新区管委会的授权解释单位。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3107号)同时废止。

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对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相关机构所用人才的激励力度,充分发挥特殊人才奖励办法对产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的带动作用,有效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结合我区新的发展形势,现对《珠海经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下称《奖励办法》)做出修订补充管理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提高奖励标准的核算比例。对于财产转让所得中股权转让所得的核算比例不再按照25%进行折算,参照《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前七项税种核算方式执行。

第二条鼓励单位与个人直接经济贡献挂钩。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补充规定》第四条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

(一)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第三条鼓励单位诚信经营。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完善人才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完善灵活发放机制。对于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特别有利于横琴发展并与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由单位提交专项申请、单位承诺函和员工知情承诺书,经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和区管委会批准后,可将所在单位获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统一发至单位账户,由单位按照规定和单位承诺发至奖励对象本人。

第六条简化申报程序。取消奖励对象在横琴就业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证明以及上年度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清单要求,探索免公告、免申报奖励发放模式,具体是:

(一)横琴国税局和地税局向区党群工作部和区社会事务局推送上年度的单位直接经济贡献、个人直接经济贡献数据和单位联系人员等信息。

(二)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区社会事务局负责核算,并与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金融服务局、横琴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沟通,最终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区社会事务局将核实结果主动推送至奖励对象所在单位,经奖励对象本人签字和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将确认结果,单位和个人承诺书、基本信息等材料提交至区社会事务局人才奖励服务窗口。

(四)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区社会事务局按照确认结果编制特殊人才奖励的年度发放方案,并提交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区管委会审批。区管委会批准后,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组织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人账户。

第七条本《补充规定》由区管委会授权区人才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解释。

第八条本《补充规定》自201811日起施行。与《奖励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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