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培养和吸引适应金湾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金湾区创新驱动发展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湾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和金湾区创新驱动企业经批准新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及其新引进的博士后人才。
“新设”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新引进”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引进的博士后人才。
第三条金湾区鼓励区内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已获得珠海市博士后经费资助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再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改设为科研工作站、分站的,补齐差额部分。
第五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单位建站(基地)及开展相关项目(课题)研究。
第六条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已获得珠海市博士后经费资助且在我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生活补贴,资助期限原则为2年;
(二)2019年1月1日之后出站(基地)后继续留在本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工作满3年的,再给予1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七条金湾区范围内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招收博士后人员,招收程序等事宜按照《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珠人社〔2018〕27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站单位应按照《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珠人社〔2018〕276号)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博士后人员管理细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合理有序开展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站单位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和出站(基地)等事宜须及时报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设站单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研发工作的,不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及需提交的资料
上述资助和补贴常年受理,需提交的资料详见当年的申报指南。
(二)申请
申请人所在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由企业加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建站经费资助由设站企业提出申请。
(三)审核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的资质条件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公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发放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名单后按标准将相关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或设站单位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核查申报材料,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不得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补贴,存在违规申报行为的,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产业人才政策各项补贴申请。
申请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的,录入我市征信系统,取消该申请人申报资格;已经获取补贴的,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本办法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信息化、税务、审计等部门对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上述部门可以在已发放补贴后的三个年度内对补贴个案进行抽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补贴在金湾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本办法补贴待遇与我区引进博士人才租房生活补贴等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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