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参与到金湾区的“二次创业”中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湾区创新驱动发展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相应认定条款的顶尖、一类、二类、三类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信用良好,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的产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湾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名录和金湾区创新驱动企业名录内企业。
第四条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相应认定条款的顶尖、一类、二类、三类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引进的顶尖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首次申请须依法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2个月以上;
(二)引进的一类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首次申请须依法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2个月以上;
(三)引进的二类、三类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首次申请须依法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
(四)在金湾区创业发展的顶尖、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所创办企业在我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名录或金湾区创新驱动企业名录内,申报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工作精力投入到所创办的企业中,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自企业在我区完成商事登记后提出首次申请。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顶尖、一类、二类和三类人才,可分别申请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补贴,该项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审核通过发放首笔奖励,往后须逐年申请,经年度审核合格后予以续发。
同一申请人同时符合不同标准的申报条件时,只可申报较高标准的补贴。根据《金湾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珠金府办〔2015〕43号),仍在补贴发放期的金湾区高层次人才,符合本办法补贴发放条件的,在其剩余补贴发放期内按新政标准发放奖励(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仍按旧政策标准发放相关待遇。
第六条逐年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管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用人单位配合进行,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考察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离开我区或不再与我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
(二)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及需提交的资料
上述补贴常年受理,集中审核,需提交的资料详见当年的申报指南。
(二)申请
申请人所在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由企业加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
(三)审核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公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发放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名单后按标准将相关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核查申报材料,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不得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补贴,存在违规申报行为的,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产业人才政策各项补贴申请。
申请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的,录入我市征信系统,取消该申请人申报资格;已经获取补贴的,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本办法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信息化、税务、审计等部门对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上述部门可以在已发放补贴后的三个年度内对补贴个案进行抽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本办法涉及的补贴在金湾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本办法补贴待遇与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等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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