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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工作站认定办法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2-20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第一条为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技能大师依托本市企业、职业(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配备技术技能骨干组建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创新等工作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技师工作站,是指以本市企业、职业(技工)院校为主要载体,以企业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为团队组建,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攻关创新等工作平台,以及开展职业培训、教师实践、研修的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高技能人才或能工巧匠: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政府特殊津贴、技术能手等荣誉,或者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二)在科研、生产中创新创优、攻克难关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

  (三)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成果,或同行业公认的先进工艺或操作法的高技能人才;

  (四)具有某项绝技绝活,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并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能工巧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首席技师是指企业自主认定的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技师,或具有同等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认定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市级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为导向,坚持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突出技能为主、社会认可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工作室、工作站建设,并明确经办机构负责申报受理、年度评估、待遇兑现等工作。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工作室、工作站:

  (一)申请认定工作室的,申请单位应与技能大师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应具备3名以上企业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或技师,并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

  (二)有专用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符合申请单位安全规范要求;

  (三)工作室、工作站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有保障工作室、工作站正常运作的工作经费;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工作目标、措施。

  已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的,直接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应于每年45月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申请表》或《市级技师工作站认定申请表》;

  2.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技能大师、企业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或技师的资质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与技能大师等签订的工作协议(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免交)。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实地评估。

  (四)认定。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认定的工作室、工作站名单,经公示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被认定的工作室,每年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名师带徒3名以上,且学徒学业完成后经企业评价合格;

  (二)培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下同)5名以上;

  (三)实施技术技能改造或攻关项目、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或组织培训交流活动等一项以上,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被认定的工作站,每年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和职业工种(岗位)标准;

  (二)培养技能人才5名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师资2名以上;

  (三)技术技能改造项目、技能开发项目、校企合作项目或技能培训交流活动等一项以上,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资助金分5年期发放,首期分别发放30万元、10万元,每年经年度评估达标的发放5万元。

  第十二条对被认定的工作室、工作站,在资助金发放期内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评估一次。

  第十三条工作室、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的;

  (二)年度评估不达标且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达标,或不配合年度评估工作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有其他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资助金和相关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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