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困难群众医疗如何救助?
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如何保障?
医疗救助资金,
您都知道吗?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以及医疗救助金审核结算与支付等内容。 (网页部分截图) 近期,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珠府函〔2020〕63号)》,将《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珠府〔2015〕42号文)的有效期,从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小编从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获悉 《通知》中的医疗救助资金 可常年接受申请办理。 另外, 2019年医疗救助支出合计1646万元。 具体医疗补助资金标准是多少? 申领条件有哪些? 还有些小伙伴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赶紧来看看吧! 根据救助对象就医时的身份类别及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全额救助;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全额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600元。 (二)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1.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每次住院需自行负担起付标准30%的费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属于低保对象的,可享受整个住院期间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 2.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予以差额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800元。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参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准后,按已参保的重点救助对象标准执行(包括住院和门诊待遇)。 (三)基本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1.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每次住院需自行负担起付标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其他基本救助对象,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除外)在提出申请,经辖区医疗保障分局审核符合条件后,享受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提升的医保待遇,不再享受《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其他继续按《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其住院费用参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准后,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予以差额救助(每次住院需自行负担起付标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参加了本市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特困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20万元或以上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特困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其住院费用参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准后,按上款相同的救助比例和标准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特困人员。 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麻风病人)。 (二)重点救助对象。 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基本救助对象。 指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参加了本市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或以下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5%; 2.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患病住院治疗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需长期治疗(当年累计住院时间超过2个月)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或以下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0%核算,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5%核算。符合救助条件的,分阶段给予医疗救助。 (一)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1.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民政部《儿童福利证》、广东省民政厅《五保供养证》、《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或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直接在其就医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2.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可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市社保经办机构,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医保〔2019〕16号)规定办理参保登记,从完成参保登记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未能“一站式”联网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基本救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委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各辖区医疗保障分局负责区域及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香洲分局(负责横琴新区、香洲区、高新区、万山区、保税区):2138817; 医疗保障金湾分局(负责金湾区、高栏港经济开发区):7262956; 医疗保障斗门分局(负责斗门区、富山工业园区):5555086。 来源|珠海政府网制作,素材来源于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Copyright C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珠海铁饭网 粤ICP备20009372号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敬业路51号创想公社 EMAIL:web@zhtfw.net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