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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保税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4-14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一、修订的目的和必要性

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营造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当前产业发展现状,应修订出台《珠海保税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商〔2019〕51号)

(二)《关于印发<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通知》(珠商〔2019〕56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394号)

(四)《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参考郑州市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增加培育澳门投资的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条款:“培育澳门投资的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的澳门投资企业,按每5万美元交易额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加大支持企业降低在园区通关的运营成本的扶持力度。将原政策“支持企业降低在园区通关的运营成本。”中的扶持金额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的运营和发展。将原政策“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完善通关中心内设备和相关配套设施,根据各类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模式,提供清晰的通关通检操作指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通检。在通关中心进出口货运量达到日均2000票(含)以上的财政年度,给予通关中心的运营单位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资金扶持。”修改为:“对自筹资金建设运营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的园区企业,提供免费服务的(不收取海关通关查验等费用),给予每年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费用扶持;提供有偿服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费用扶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完善设备和相关配套设施、并提供清晰的通关通检操作指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通检。在监管场所通关票数达到日均2000票(含)以上的财政年度,给予监管场所的运营企业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四)增加:“适用本办法的企业需在申报年度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和重大安全事故且监管部门未收到严重投诉事件,其开展的业务符合海关监管政策。”的条款。

(五)将原政策“支持区内企业设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区内企业在区内设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经营满一年,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3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修改为:“支持区内企业设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区内企业在区内设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其对应的线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3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六)修改政策有效期。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 12月31日。

(七)为避免企业对政策产生歧义,将原政策“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持续发展。”中的“增量”二字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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