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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待遇变更申请工作的通知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3-23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珠海英才计划”,做好我市2017年以前入选的高层次人才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待遇变更申请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衔接原则

2017年以前入选、仍在管理服务期或培养期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符合新政待遇发放条件的,在其剩余管理服务期内按新政标准发放工作津贴(人才奖励)和购房补助(住房补贴);不符合条件的,仍按旧政策标准发放相关待遇。

二、衔接对象

2017年以前入选、2020年1月1日后仍在管理服务期内,且符合新政待遇发放条件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根据原人才类别,创新类人才、创业类人才分别衔接新政中聘用类人才和创业类人才进行衔接;根据人才层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人才分别衔接新政中一类、二类和三类人才。

、衔接时间

衔接对象在剩余管理服务期内按新政标准享受待遇。具体时段为:2020年1月至管理服务(培养)期结束。

四、衔接待遇项目

在剩余管理服务期内,按新政标准享受人才奖励、住房补贴;同时,不再按原政策享受工作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工作场地租金补贴、研发费用补贴、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住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夫妻双方同时为高层次人才的,有类别较高一方申请待遇,另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新政待遇发放条件

(一)类:

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一级(一类)人才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上,二级(二类)人才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上,三级(三类)人才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上。

说明:1.上述规定的“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要求,是指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得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若2019年1—12月期间申请人因变更工作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且缴纳记录累计不得少于9个月。

2.上述规定“年收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创业类:

1.一级(一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以验资报告为准,下同),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50万元;二级(二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2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三级(三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3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65万元;所创企业正常经营,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创业类人才申请待遇时需仍为实际控制人或前三位股东,主要工作精力为所创办企业服务。

说明:上述规定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保保险”等要求,是指2019年1-12月期间,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数不少于8人,且员工在此期间不得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若期间有员工离职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招录新员工。

(三)2019年度考核合格。

衔接项目类型和标准

(一)人才奖励

自2020年1月起,在剩余管理服务期内按新政标准发放人才奖励,每年度发放1次。每次分别给予一级、二级、三级高层次人才20万元、12万元、6万元。

(二)住房补贴

1.管理服务期内符合原政策购房补助发放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一级):在按原政策标准享受100万元购房补助的基础上,剩余管理服务期内按新政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即,自2020年1月起,在剩余管理服务期内每年度发放1次住房补贴40万元;管理服务期结束时,住房补贴(购房补助)应发总额未发放完毕的,在服务期结束时当年度一次性结清余额。其中,衔接后住房补贴(购房补助)应发总额=100万元购房补助+(40万元/年住房补贴-20万元/年购房补助)×剩余管理服务期。

2.管理服务期内不符合原政策购房补助发放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自2020年1月起,在剩余管理服务期内按新政标准发放住房补贴,每年度发放1次。每次分别给予一级、二级、三级高层次人才40万元、28万元、20万元。

七、申请时间

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30日(工作日8:30-11:30、14:30-17:30),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一)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待遇变更申请表;

(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者无需提供);

(三)聘用类:

1.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仅针对未办理就业备案登记人员);

2.2019年1-12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指工资薪金所得)证明(针对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人员);

3.2019年度在珠海用人单位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以体现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申报材料或个人所得税记录(清单)为准)。

(四)创业类: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及申请人实缴资本证明(以验资报告为准,且体现人才本人现金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若验资报告时间在2019年12月前的,需补充提供验资情况未变更说明

2.企业员工花名册(含身份证信息、社保缴纳信息等);

3.企业经营状况和团队建设等情况说明

(五)其他相关辅证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zhrsj.gov.cn/)“政务服务—人才发展—高层次人才”栏目下载《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待遇变更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写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受理。

(二)审核。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待遇变更名单及奖励补贴发放金额,报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发放。按规定拨付人才待遇。

十、其他

(一)待遇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2020年度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其后剩余管理服务内期按新政规定程序提出续发申请。待遇变更手续仅限办理1次,审核通过后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按原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二)不符合新政待遇发放条件、仍在珠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剩余管理服务期内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享受待遇。

(三)未办理待遇变更手续的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结束时购房补助仍未发放完毕的,在服务期结束的当年度仍在珠海工作的,可按原政策标准一次性结清余额

(四)按原政策享受工作津贴和购房补助的,工作津贴发放周期调整为每人每年度发放1次,每次发放当年度工作津贴;购房补助发放时间调整为从购房次年起,每年初发放上一年度购房补助。当年度逾期未申请原政策有关待遇的,将视为放弃该年度待遇,且不再补发。

附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待遇变更申请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3



附件:

1.附件:高层次人才待遇变更申请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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