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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2-20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第一条为促进横琴新区产业培育,鼓励创新创业,扶持企业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精神,结合横琴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琴新区天使投资基金,是指由横琴新区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通过政策性让利措施,对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早期创业项目进行扶持的基金。

第三条横琴新区天使投资基金(下称天使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首期由横琴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后期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按照横琴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共同出资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保障天使基金资金充足。

第四条 横琴金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产投公司)作为天使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运作,包括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和实施、投后管理等相关工作。产投公司可以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区下属市场化投资机构可与产投公司一起对企业投资。

第五条 申请天使基金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符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

(二)注册地、国税、地税登记地址在横琴新区,且企业在获得基金资金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迁离横琴新区;

(三)创始人是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创始人及核心管理团队无重大不良征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申请之前任何一年和申请时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所处的行业市场容量大,发展前景好;

(六)股权结构清晰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企业,经横琴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意,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向产投公司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产投公司设立投资审核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内部审核。投资审核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对项目审核通过,必须经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委员同意。

申请项目经产投公司初审后,由产投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对专家论证后建议给予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和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经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审批,重大投资项目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八条天使基金按基金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

第九条产投公司每年按已投项目的净值(不含已退出的项目)的2%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管理费从天使基金中支出,单个项目的管理费收取年限不超过7年。

第十条天使基金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天使基金可独立进行投资,或按照专业风险或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时的估值进行跟投。

第十一条天使基金取得企业股权后占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天使基金对企业的单次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重大项目投资额度和退出价格由基金管委会专题研究决定后,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天使基金应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或监事。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天使基金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一)完成阶段性投资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

(二)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天使基金所持有的股权;

(三)第三方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愿意收购天使基金所持有的股权;

(四)单个项目投资期超过3年,产投公司认为适合退出的;

(五)满足协议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

第十四条天使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应在5年内退出,退出方式有三种:

(一)按协议转让方式由企业核心团队回购。

(二)按公开转让的方式退出,即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以公开竞拍方式退出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退出。

(三)若企业经营不善,可以按解散清算方式适时退出,天使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被投资企业剩余资产。

天使基金优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天使基金采用协议转让方式退出的具体价格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若企业申请天使基金时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00万元,退出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本金的2.5倍;超过100万元的,退出价格在投资本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至投资本金的2.5倍之间确定。

第十六条若企业核心团队不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约定价格回购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则被投资企业有义务配合天使基金完成公开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天使基金通过公开转让方式退出时,若公开转让价格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的核心团队回购价格,则将额外收益奖励给核心团队,具体奖励对象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十八条产投公司根据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制定退出方案,并上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天使基金应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天使基金是区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但对诈骗和抽逃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条产投公司应按年度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天使基金运营和被投项目进展报告,并及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天使基金投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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