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吸引各类产业人才参与到金湾区的“二次创业”中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湾区创新驱动发展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人才工作津贴申报对象为持有金湾区A、B、C级产业人才卡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产业人才工作津贴以持卡人上一年度在金湾区工作且在金湾缴纳个人所得税期间的个人工资薪金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作为计算基数(以下简称基数)。
第四条A级产业人才原则上以基数的100%作为工作津贴的发放标准;B级产业人才原则上以基数的90%作为工作津贴的发放标准;C级产业人才原则上以基数的75%作为工作津贴的发放标准。
第五条产业人才工作津贴发放额度上不封顶。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及需提交的资料
产业人才工作津贴在当年产业人才入库申报结束后发放,无需另行申请。
(二)公示
将审核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审定发放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名单后按标准将相关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核查申报材料,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不得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补贴,存在违规申报行为的,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产业人才政策各项补贴申请。
申请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的,录入我市征信系统,取消该申请人申报资格;已经获取补贴的,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本办法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信息化、税务、审计等部门对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上述部门可在已发放补贴后的三个年度内对补贴个案进行抽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产业人才工作津贴在金湾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九条本办法补贴待遇和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等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本办法由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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