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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香山人才”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2-20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促进香洲经济发展提质增速,全力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关于实施“香山人才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山人才”,是指在我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某一领域或某一岗位贡献突出、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创新创业人才,以及技能过硬、业绩突出的技能型人才。主要包括香山创业英才、香山创新英才、香山青年人才和香洲工匠四种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人才的评审奖励,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其他人才服务保障措施另行规定。

第二章 评审方式与扶持标准

第一节 香山创业英才

第四条 香山创业英才是指我区重点引进初创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香山创业英才通过认定的方式产生,每年不超过20名。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所创办的企业在我区注册未满三年,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区科技创新项目引进扶持领导小组评审认定;

2.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

3.获得市、区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

4.累计获得3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创业资助。根据所在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并按3:3: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1.到位资金在100-500万元(含)之间,给予50万元的扶持;

2.到位资金在500-1000万元(含)之间,给予100万元的扶持;

3.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

(二)住房和生活补贴。给予总计10万元的住房和生活补贴,并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二节 香山创新英才

第七条 香山创新英才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的管理和研发型人才。香山创新英才通过评审和认定两种方式产生,每年不超过50名。

第八条 评审条件

5年从事工作的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在我区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6个月以上;

(四)上一年度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不低于20万元。

第九条 认定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由国家、省、市、区优先扶持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省高企百强企业推荐,每个企业最多3个推荐名额。

第十条 扶持标准

(一)工作津贴。给予总计10万元的工作津贴,并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二)住房和生活补贴。给予总计10万元的住房和生活补贴,并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三节 香山青年人才

第十一条 香山青年人才是指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香山青年人才通过认定的方式产生,每年不超过50名。

第十二条 认定条件

(一)由国家、省、市、区优先扶持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省高企百强企业推荐(每个企业最多3个推荐名额),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上一年度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不低于15万元;

2.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

4.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工作年限不少于1年;

(二)获得市、区科技创新大赛相应奖次的人才可直接认定为香山青年人才。

第十三条 扶持标准

(一)工作津贴。给予总计5万元工作津贴,并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发放。

(二)住房和生活补贴。给予总计5万元住房和生活补贴,并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四节 香洲工匠

第十四条 香洲工匠是指企业中技能过硬、业绩突出的技能型人才。香洲工匠通过认定的方式产生,每年不超过100名。

第十五条 认定方式与条件

(一)企业认定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不少于3年;

3.由我区各重点发展产业(家用电器、电子信息、办公自动化及打印耗材、智能电网、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中产值规模过亿且在行业排名前5的制造型企业推荐,具体分配名额如下:

1)产值规模达10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个推荐名额;

2)产值规模50-100亿元的企业,给予5个推荐名额;

3)产值规模5-50亿元的企业,给予2个推荐名额;

4)产值规模1-5亿元的企业,给予1个推荐名额。

(二)比赛选拔认定

“香洲工匠”职业技能大赛分项比赛第一名。

第十六条 扶持标准

给予总计5万元住房和生活补贴,并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

(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级人才评审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拟定申报指南、组织人才评审、年度考核管理等;

(三)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受理、政策咨询、待遇兑现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人才评审认定及申领扶持奖励程序

(一)发布公告。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启动评审工作,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个人申请。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评审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单位初审。用人单位核实本单位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汇总后提交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四)组织评审

1.认定方式。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申报人才类型、认定依据进行审核,并加具初步审核意见。

2.评审方式。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人才评审机构,组建评委会。评委会根据申报受理情况,对申报人进行评审,并确定初步人选。如有必要,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将进行实地考察。

(五)名单公示。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类别初步入选人员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奖励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初步人选,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发放相应扶持奖励,并颁发《珠海市香洲区人才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获评珠海市各类人才头衔,享受市级人才待遇的;

(二)不再与我区企业履行工作协议的;

(三)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各类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人才资格,并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并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5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取消人才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任何人才项目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通报给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扶持奖励与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种人才申请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身份申请相应扶持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香洲区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人才扶持实施细则》(珠香组字〔201795号)同时废止,根据其有关规定获评的各类人才,享受原政策待遇不变。

来源:香洲区人才系统

发布时间: 2019-10-17 1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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