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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20〕71号)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4-01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0年3月26日

                      (联系人:王诗宇 联系电话:2159876)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精神,加快外贸转动力调结构,实现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贸发〔2018〕10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商〔2019〕36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外贸转型升级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以下简称“外贸转型升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外贸产业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改善外贸公共服务等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资金;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由商务部或广东省商务厅认定。

第三条使用外贸转型升级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支持范围

第四条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国家或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相应产业,且与外贸发展直接相关。针对相关产业的服务,所服务对象不低于5个。

(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四)近两年未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五)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资金支持范围:

(一)抱团开拓国际市场。举办、或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加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览、采购、经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支持内容包括:展品运输、集体特装、公共摊位、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基地广告宣传、企业展位费和参团企业人员费、工作人员团费、活动组织服务费用。

(二)集体商标建设。包括集体商标设计、制作、注册,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及其宣传推广。

(三)质量提升服务。包括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等。

(四)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包括建设为基地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境外仓储物流中心、境外品牌推广中心、境外国际合作园区等。

(五)公共展示。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供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长期(180天及以上)展览、展示和宣传等服务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六)公平贸易。包括:聘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为企业提供咨询分析、跟踪协调、资金申报、公平贸易培训等相关公平贸易服务;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公平贸易涉案应诉。

(七)基地会议。对承办国家、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会议相关服务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内容包括: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租赁费;场租费;资料制作费;专家课酬费;组织服务费用。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经审核合格,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举办、或组织企业抱团参与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览、采购、经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给予支持。

1.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对承办单位的组织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对组织或抱团参与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览、采购、经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单位发动5家以上、10家以下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1位工作人员团费,10家以上的按以上标准支持2位工作人员的团费。

(二)对外贸基地集体商标设计、制作、注册,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外贸基地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提供检测需求咨询等相关服务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购置费,资料制作费,给予不高于50%的资金支持。每年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对为外贸基地企业服务所设立的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境外仓储物流中心、境外品牌推广中心、境外国际合作园区等综合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3年。

(五)对外贸基地提供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长期(180天及以上)展览、展示和宣传等服务的项目场地建设和维护所产生的设备(含器材)、仪器购置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翻译费;公共展示区域场租费;为提高公共展示效果而产生的特装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新设立展厅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对展厅后续运营维护,给予不高于50%的资金支持,每年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六)对为企业提供公平贸易相关服务所产生的培训场租费、专家课酬费、法律顾问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对为涉案应诉企业提供咨询分析、跟踪协调、资金申报等服务按每家企业最高5000元给予组织服务费用支持。每年每家项目单位支持不超过15万元。

对公平贸易涉案应诉企业(机构),根据国家或省支持资金总额,最高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机构)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组织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1.对完成采购商组织任务,按发动企业数给予不超过3500元/家的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内容包括:参展培训、广告宣传、翻译服务、工作人员团费、资料运输、综合服务费等。

2.对展会期间承办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贸交流活动给予每场活动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场租、设备租赁、翻译服务、资料印制、会场搭建、客商邀请、服务费等。

(八)对承办国家、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会议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租赁费,场租费,资料制作费,网络使用费,专家课酬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0万元。对承办单位给予组织费用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申报通知。市商务局根据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工作需要,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有关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市商务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第三方评审和集体审议。

第十条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珠海市商务局网站“结果公开”栏目和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项目入库。公示无异议后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本实施细则涉及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预算资金下达后,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同一项目取得的资助(含中央、省财政支持及本市、各区财政支持) 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在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将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抽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抽查结果有违相关规定的,市商务局将收回支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27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19〕29号)同时废止。2019年至本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日期间发生的尚未申报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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