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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3-19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万山区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支持企业积极复工复产,特制订以下政策。

  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万山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区委、区管委会的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复工复产,不裁员少裁员,且遵守所在地管理规定,无违法经营、违规活动等情形的企业;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政策意见内容

  减轻社保负担

  1.本文下发之日起至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对在万山区注册的企业新招用员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市级补贴(500元)基础上,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万元,由区、镇财政各负担50%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络人:肖金平,联系方式:2170112),配合单位:各镇〕

  2.对在海岛实际经营的、因受疫情影响景区封闭遭受直接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及渔业行业企业,由区、镇财政按各负担50%补助2020年2月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保费。〔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络人:肖金平,联系方式:2170112),配合单位:各镇、万山税务局、区经济发展局、区旅委办〕

  减免租金优惠

  3.对在万山区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依法承租区、镇属国有资产物业从事经营活动,且签订正式租赁协议、按时缴纳租金的,免收2020年2、3月的租金,2020年1月租金减免50%,若有物业管理费可减半收取。对租用其他经营方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牵头单位:区国资办(联络人:马路路,联系方式:2234284),配合单位:各镇〕

  (三)交通航运补贴

  4.疫情防疫期间(2020年1月25日起至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对开通的政策性客运民生航班,以实际开航每班次(往返为一班次)4000元对航运客运公司进行补贴,以每张船票10元对港务公司进行补贴;对开通的民生货运航班,以实际开航的西线(东澳-万山线)每班次800元、东线(外伶仃-担杆线)航班每班次800元、中线(桂山线)航班每班次500元的标准对航运货运公司进行补贴(往返为一班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局(联络人:任润林,联系方式:2233016),配合单位:万山投资公司、万山港务公司〕

  (四)电价补贴

  5.对在担杆镇海岛辖区内注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3月生产经营产生实际电费的50%给予补贴,由区、镇财政各负担50%。桂山镇、万山镇落实执行好既定“同网同价”政策,切实降低工商业电费负担。〔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局(联络人:陈伟平,联系方式:2230109),配合单位:各镇〕

  (五)税费减免优惠

  6.对在万山区注册的企业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万山税务局(联络人:陈铁坚,联系方式:2283762),配合单位:各镇〕

  7.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牵头单位:万山税务局(联络人:陈铁坚,联系方式:2283762),配合单位:各镇〕

  (六)税费延期缴纳

  8.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可依规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如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导致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于缴纳税款的,可依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牵头单位:万山税务局(联络人:陈铁坚,联系方式:2283762),配合单位:各镇、区招商办〕

  9.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待遇享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记录。〔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络人:肖金平,联系方式:2170112)、万山税务局,配合单位:各镇、区招商办〕

  (七)金融信贷支持

  10.帮助企业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继续给予贷款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在万山注册的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若企业已享受省、市级相关政策,则不再适用本政策。〔牵头单位:区财金事务局(联络人:马路路,联系方式:2234284),单位:各镇〕

  (八)稳定企业生产经营

  11.我区已出让用地的项目,其开工、竣工时限可根据实际影响顺延,依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万山分局(联络人:李丽敏,联系方式:2126092),配合单位:各镇〕

  12.我区在建工程的施工期限可根据实际影响顺延,依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局(联络人:任润林,联系方式:2233016)、区公共建设局(联络人:李天颖,联系方式:2211622),配合单位:各镇〕

  13.收集解决企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协助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场所予以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局(联络人:张晓,联系方式:2233631),配合单位:各镇、区招商办、区旅委办〕

  14.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络人:肖金平,联系方式:2170112),配合单位:各镇、区招商办〕

  15.鼓励区、镇级党政机关及其他驻岛部门食堂向我区渔业养殖经营类商户等采购滞销水产品,帮助养殖企业稳定经营。〔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联络人:刘小莉,联系方式:2212613),配合单位:各镇、区经济发展局〕

  (九)优化政务服务

  16.延长渔业业务办理期限,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证书及其他相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到期或将于近期到期需要换发、年审的,或需要近期办理的其他渔业船舶、船员相关业务,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在此期间,渔民确有驾船作业等生产生活需求的,仍可使用现有证书,对证书因逾期未换证、未年审等情形导致证书过期或失效的,渔业执法部门应不予处罚。涉及远洋渔船国际履约需要的除外。推行渔业船舶和船员相关业务网上办理、自助办理和“不见面审批”等工作方式,防止渔业业务服务窗口等场所人员聚集。〔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局(联络人:岳广飞,联系方式:2233273),配合单位:各镇、万山渔政大队〕

  17.确保疫情期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和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政配送服务,免收邮寄费用。〔牵头单位:万山税务局(联络人:陈铁坚,联系方式:2283762),配合单位:各镇、区招商办〕

  18.开通“中小企业绿色窗口”,对企业办理财政拨款、纳税事宜和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提供便利及解决实际困难,为受疫情影响未及时报送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提前受理企业专利、商标方面奖励的申请,加快审批速度。〔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局(联络人:陈峥嵘,联系方式:2126581),配合单位:各镇、万山税务局、区财金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9.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因疫情产生经济合同纠纷的企业提供“上门式”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区海洋统筹局(联络人:徐秀洁,联系方式:2237185),配合单位:各镇、区招商办〕

  (十)科技项目攻关

  20.鼓励注册在万山区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参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技联合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治疗、医疗设备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对参与国家及省上述科技攻关并取得突破的,给予研发费用事后奖补和税收加计扣除,除市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外,区、镇财政各负担50%再对单个项目进行补贴,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局(联络人:张晓,联系方式:2233631),配合单位:各镇〕

  三、附则

  (一)政策出台后,请各牵头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条款立即制定具体执行操作指引,明确企业申报流程及需提交资料条目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能够及时兑现的及时拨付。

  (二)申请企业和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列入不诚信经营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区、镇所有政策奖励和补贴补助。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万山区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政策由万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除条文指定时效外,其余条文至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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