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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应对疫情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汇编

来源:珠海铁饭网 时间:2020-03-17 作者:珠海铁饭网 浏览量:

一、应急响应补贴

  【政策措施1】

  对1月22日—1月28日期间,因响应政府号召取消订单5万元及以上的酒店,按其取消订单总额的20%予以补贴,单个酒店补贴不超过20万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电话:香洲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T:2316317

  【政策措施2】

  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和诊所等,因抽调其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营的,按其派出医务人员350元/天/人次的标准给予派出机构补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电话:香洲区卫生健康局/T:2516704

  二、场地租金减免

  【政策措施3】

  对现租用区政府、区属国企经营用房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两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减免50%。(《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电话:香洲区国资委/T:2663763

  【政策措施4】

  鼓励区内综合体(商业零售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区级以上孵化器、农贸市场、工业厂房、商务楼宇业主对经营户减免租金,按减免经营户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两个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电话:香洲区商务局(综合体)/T:2516076;香洲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区级以上孵化器) /T:2516836;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贸市场)/T:2268621;香洲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工业厂房)/T:2516428;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商务楼宇业主)/T:2517755

  三、金融服务支持

  【政策措施5】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6】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2020年3月1日)

  【政策措施7】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2020年3月1日)

  【政策措施8】

  香洲区对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即日起半年内,与珠海市银行机构新签订贷款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个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贴息涉及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电话: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T:2656916

  【政策措施9】

  对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即日起半年内,与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新签订贷款合同的珠海市银行机构,给予50%政府风险分担,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电话: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T:2656916

  【政策措施10】

  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政策措施11】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部门/电话: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T:3328580

  四、减免社保费用

  【政策措施12】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2020年2月20日)

  【政策措施13】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14】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21日)

  【政策措施15】

  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16】

  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措施17】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珠海市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的低收入类及其他低收入类租户,免除2个月租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

  五、降低用电成本

  【政策措施18】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2月22日)

  【政策措施19】

  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22日)

  【政策措施20】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从2020年2月7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六、减少缴纳税费

  【政策措施21】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22】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23】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政策措施24】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25】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26】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27】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政策措施28】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措施29】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30】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31】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年2月5日)

  【政策措施32】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28日)

  七、强化公共服务

  【政策措施33】

  对与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号))

  【政策措施34】

  协助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以及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整合华为Welink、腾讯企业云以及阿里钉钉等优质资源向企业免费开放,为防疫期间区内企业开展线上办公提供服务支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号))

  【政策措施35】

  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市场监管总局等《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36】

  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等《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37】

  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市场监管总局等《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38】

  实行告知承诺。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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